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72號聲 請 人 王銓鑫相 對 人 國防部代 表 人 嚴德發(部長)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即相對人107年6月25日國人勤務字第1070009882號函)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對於軍人的年金改革設計5 個步驟,即對應於原處分所附「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中的5個部分:
1、第1 步驟統計現行給付退除給與,即對應於原處分所附「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中的「舊制俸金( A1)新臺幣(下同)49,521元;新制俸金(A2)6,479元;每月退除給與(A8,A1+A2)56,000元;優存月息(A9)35,180元」部分,共計91,180元(A8+A9)。
2、第2 步驟虛構未來給付退除給與,即對應於原處分所附「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中的「原核定年資(AC)33年;核定俸率(B1)81%;核定金額(B2)87,464元」部分。
3、第3 步驟現行給付對比未來給付求得差額,即對應於原處分所附「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中的「調整差額(C1)372元((A8+A9-B2)/10)」部分。
4、第4步驟以前項差額分10 年調降優存利息,即對應於原處分所附「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中第1年度(D1)至第10年度(DA),合計金額(E3)由 56,000元調整至55,998元;每月利息(E6)由34,808元調整至31,466元部分。
5、第5步驟自第11 年起按未來給付退除給與核發退除給與,即對應於原處分所附「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中第11年度(DB),合計金額(E3)87,464元;每月利息( E6)0元部分。
(二)上開設計看似周全。但關鍵在於第2 步驟能否成立。而該步驟的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附表 3,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後採行共同提撥制為基礎,其要件為申請並按提撥比率或申請撥補繳未支領退離給與得併計年資退撫基金費用並一次繳付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9條已有明文。聲請人的服役年資中僅有3 年為共同提撥制,按提撥比率繳付退撫基金,故每月新制俸金(A2)6,479元。若要成就上開第2步驟,原告必須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第9 條:「軍職人員退撫基金撥補繳作業,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該補繳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應附證件如下:一、初(轉)任派令(聘書)及敘薪證明文件。二、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間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服務(役)證明文件。三、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間之敘薪明細證明文件。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中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期間未曾領取退離給與的服務(役)證明文件部分,對於曾領取退離給與的原告或其他任何曾領取退離給與的人均屬不能實現。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3款規定,第2 步驟所對應原處分「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中關於「原核定年資(AC)33年;核定俸率(B1)81%;核定金額(B2)87,464元」部分,應屬無效。第3至第5步驟所對應原處分「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中關於「調整差額(C1)372 元;第1年度(D1)至第10年度(DA),合計金額(E3)由56,000 元調整至55,998元;每月利息(E6)由34,808元調整至31,466元;第11年度(DB),合計金額(E3)87,464元;每月利息(E6)0元」部分,亦失所附麗而無效。
(三)原處分「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中關於「舊制俸金(A1)49,521元;新制俸金(A2)6,479 元;每月退除給與(A8,A1+A2)56,000元;優存月息(A9)35,
180 元」部分,與前開無效部分不具關聯性,而仍有效。相對人即應按此標準核計原告之月退休俸支付原告。原告為依賴退休俸生活之人,若無退休俸可支領嚴重危害原告生存權及財產權。為此聲請:原處分關於「原核定年資(AC)33年;核定俸率(B1)81%;核定金額(B2)87,464元;調整差額(C1)372元;第1年度(D1)至第10年度(DA),合計金額(E3)由56,000元調整至55,998元;每月利息(E6)由34,808元調整至31,466元;第11年度(DB),合計金額(E3)87,464元;每月利息(E6)0 元」部分,於行政爭訟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本院的判斷:
(一)行政處分具執行力,原則上不因人民提起行政爭訟而停止,以有效實現行政目的。惟為兼顧受處分人利益,避免其日後縱使獲得勝訴判決,亦因原處分的即時執行,損害無法回復,行政訴訟法乃設有停止執行制度,以為平衡。該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 項規定:「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1 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第2 項)。」此一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17 條亦有明文。依此,關於停止執行的聲請,須同時具備:1.原處分或決定的執行,客觀上可預期將產生損害;2.損害難以回復;3.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處理,難以防免;4.停止執行對於公益沒有重大影響,以及5.原告的訴訟在法律上不是明顯的沒有理由,行政法院始得為停止執行的裁定。上開要件中,所謂損害難以回復,是指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回復困難,且非金錢賠償所能填補;或雖得以金錢賠償回復損害,然金額過鉅,或計算極為困難,為了避免將來國家負擔過重的金錢支出或延伸耗費社會資源的不必要爭訟,亦可視為損害難以回復(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483號、101 年度裁字第63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比對原處分所附「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表(退休俸)」關於聲請人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前後的支領數額。聲請人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前每月領取俸金56,000元及優惠存款月息35,180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後,107年7月至108年6月每月領取俸金56,000元及優惠存款月息34,808元;108年7月至109年6月每月領取俸金55,999元及優惠存款月息34,437元;109年7月至110年6月每月領取俸金55,999元及優惠存款月息34,065元;110年7月至111年6月每月領取俸金55,998元及優惠存款月息33,694元;111年7月至112年6月每月領取俸金55,997元及優惠存款月息33,323元;112年7月至113年6月每月領取俸金55,997元及優惠存款月息32,951元;113年7月至114年6月每月領取俸金55,996元及優惠存款月息32,580元;114年7月至115年6月每月領取俸金55,995元及優惠存款月息32,209元;115年7月至 116年6月每月領取俸金55,995元及優惠存款月息31,837 元;116年7月至117年6月每月領取俸金55,998元及優惠存款月息31,466元;117年7月以後每月領取俸金87,464元,優惠存款則歸零。聲請人因原處分自107年7月以後每月領取退除給與的金額雖有減少,然至少仍有87,464元以上,參酌勞動部107年9月5日發布,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3,100元的標準,尚難認為聲請人受憲法保障的生存權已受到急迫的危害,而有停止原處分效力的必要。
(三)相對人因原處分領取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前為少的退除給與,此種涉及短漏金錢給付的處分內容,將來可以補發差額的方式回復原狀,並無損害難以回復的情形。再者,以聲請人117年7月為例(差額最大),其每月領取87,464元,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施行前每月領取91,180元(56,000+35,180),差額為3,716元,全年差額為44,592 元(3,716x12)。以此評估聲請人自107年7月起改按原處分所示金額領取退除給與,於日後獲得本案勝訴判決時,以金錢填補回復損害的數額尚非過鉅,或有計算極為困難的情形,亦難認為有損害難以回復的情形。
(四)綜上,聲請人未能釋明有何急迫的危害,以及損害難以回復的情形,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