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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全字第 4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46號聲 請 人即債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相 對 人即債務 人 賴素蘭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肆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為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設有規定;此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規定,亦準用於行政訴訟事件之假扣押程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係法務部調查局以民國105年8月9日調錢壹字第10535546100號函通報謂相對人於103年至105年間透過第三方支付及電子支付業平臺,以其名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土城分行(下稱上海商銀土城分行)之帳戶收取營業收入金額計新臺幣(下同)269,837,321元,涉嫌逃漏稅,經聲請人所屬板橋分局(下稱板橋分局)查調後,核屬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漏報銷售額合計272,662,826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共計27,266,284元。相對人於板橋分局以106年5月8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4063號函調查後,先於106年9月18日將其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區段2009建號建物(房屋坐落地址:新北市○○區○○路○○○巷○○號O樓)一併信託移轉登記予其女陳沛綺,嗣於106年10月20日塗銷信託登記,旋又於106年11月9日買賣移轉登記予第三人陸清標,致相對人截至107年6月22日止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僅餘4筆現值合計11,594元之土地。另檢視相對人上海商銀土城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渠於每次收取第三方支付業者轉入之款項後,即以非常規方式將大部分款項分散成數筆金額低於50萬元之款項轉出。又查相對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海商銀土城分行之利息所得僅1,462元,足見相對人隱匿鉅額所得金流之意圖濃厚,且其計畫性處分移轉名下所有不動產,致賸餘財產價值顯不足清償滯欠稅款,確證其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事,恐令日後稅捐債權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1前段及行政訴訟法第293條規定,請准許聲請人免提供擔保,將債務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務部調查局105年8月9日調錢壹字第10535546100號函、相對人欠稅查詢情形表、繳款書、裁處書及送達回執、板橋分局106年5月8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60104063號函、土地建物異動索引查詢資料及國稅地方稅查調作業資料、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相對人上海商銀土城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相對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6至63頁),足堪認定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有營業稅及罰鍰2,726萬6,284元之公法上金錢債權得請求其清償之事實,及相對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已為相當之釋明。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公法上金錢債權,聲請於2,726萬6,284元內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揆諸首揭規定,與法相符,應予准許。惟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2,726萬6,284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1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