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34號再審原告 何至浩即華城電子遊戲場業上列抗告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提起再審,經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107年度再字第34號裁定駁回,而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