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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救再字第 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再字第3號聲 請 人 粟振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營業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8日107年度救字第27號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7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2頁)。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法 官 林 妙 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