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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巢光明相 對 人 國防部代 表 人 馮世寬(部長)相 對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代 表 人 黃國忠(院長)上列當事人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代表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代表人原為洪兆隆,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起變更為黃國忠,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迄未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鍾 啟 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