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原 告 周鴻桂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訴訟代理人 曾芸玲
洪郁惠輔助參加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代 表 人 鹿潔身(局長)訴訟代理人 曾國軒
嚴世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羅 月 君法 官 梁 哲 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