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31號原 告 廖惠慶
黃知行梁珊華王勝弘施瓊華陳榮輝陳乙廷陳諭德蔣炳宣蔣周義卿袁嘉福陳寬民劉秀盈孫紀榕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 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 黃景茂(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參 加 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顏文澤(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張雨新 律師邱南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