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3號聲 請 人 經濟部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上列聲請人於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間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