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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7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7號原 告 宋匯金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代 表 人 林仁昭訴訟代理人 吳屏昌

霍天女張曉玲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職業訓練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8年5月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裁判日期: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