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7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徐元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保險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7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