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77號原 告 千睦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朱進丁(董事)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訴訟代理人 劉怡吟
張元怡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兩造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之裁判,關於原告是否涉犯強制猥褻罪乃本件裁判之主要爭點,與本件基礎事實同一之行為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77號刑事訴訟審理中,因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上開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35號刑事判決,於108年7月3日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 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