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 告 洪豐叁
洪添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 表 人 陳吉仲(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王文英
游幸瑜王玟琦上列當事人間遠洋漁業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2日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159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所載「吳坤芳」,應更正為「楊坤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9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吳坤芳」,係為誤載,應更正為「楊坤樵」,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坤樵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