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71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楊松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7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