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6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號原 告 張○○法定代理人 張永清被 告 106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代 表 人 黃國軒(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原告不服106學年度中投區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分發結果,前以教育部為被告,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55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至本院。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對於原告張○○申請106學年度中投區國中技藝技能優先甄審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應准原告錄取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機械科。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參照106學年度中投區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簡章,本件被告應為106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原告提出107年2月21日(本院收狀日)補正狀,補正被告為106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代表人黃國軒(主任委員),並於同年月22日(本院收狀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依首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裁判日期: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