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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3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9號抗告人 即原 告 黃典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39號裁定(主文為「原告變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於10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行政聲明暨抗告狀」。經查抗告人所提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張瑜鳳法 官 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裁判案由:違章建築
裁判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