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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4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1號原 告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代 表 人兼 原 告 董家鈺原 告 袁照雯

李克榮駱朝棋吳耀章林証黃文鴻趙文福鄭清根王水龍張世斌李瑞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 律師

楊貴智 律師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參 加 人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榮富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參加人)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案,,原告向被告提起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請求裁決:「(一)確認參加人對原告董家鈺、袁照雯、李克榮、駱朝棋、吳耀章、林証、黃文鴻、趙文福、鄭清根、王水龍、張世斌、李瑞興等12人(下合稱工會外原告12人)所為106年度考績考核結果全數低於平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確認參加人對原告董家鈺、袁照雯、李克榮、駱朝棋、林証、黃文鴻等6人所為之106年度考績考核結果全數低於平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三)參加人應撤銷對工會外原告12人所為106年度考績考核並重為適當考績考核並核發獎金。」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07年7月6日作成107年勞裁字第18號裁決決定:「申請人裁決之申請駁回。」原告對於裁決決定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一)原裁決決定撤銷。(二)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應作成如其申請裁決內容之裁決決定。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羅 月 君法 官 梁 哲 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 苑 珍

裁判日期:2018-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