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原 告 財團法人國家發展基金會代 表 人 劉曾華原 告 財團法人民權基金會代 表 人 邱大展原 告 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代 表 人 邱大展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謝時峰律師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翁國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受理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因認原處分所適用之法律即黨產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條第2款前段、第8條第5項前段、第14條,經合議庭確信有違憲(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23條)之疑義,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108年11月29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上述聲請解釋案,已於109年8月28日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並於同日公布,有司法院109年8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5083號函所檢送之釋字第793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侯志融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