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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16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4號原 告 苗栗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范秉濤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律師複 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 表 人 蘇淑貞訴訟代理人 何婉蓁

呂沛蓁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8年10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請被告於3週內具狀就附件所列問題提出說明,並逕寄影本予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法 官 鍾 啟 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裁判日期: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