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1號108年8月8日辯論終結原 告 蕭嘉豪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代 表 人 陳百祿(分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瑩珍上列當事人間警示帳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