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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1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1號108年8月8日辯論終結原 告 蕭嘉豪被 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代 表 人 陳百祿(分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瑩珍上列當事人間警示帳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8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裁判案由:警示帳戶
裁判日期:201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