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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22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8號原 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周宇修 律師李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 (B.V.I.) Co. Ltd.代 表 人 黃士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Central Investment Holdning (B.V.I.)Co. Ltd.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被告申請許可公開標售其子公司即參加人所有之台灣貿易開發株式會社(以下簡稱為台貿公司)全部股權,經被告以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60003978號(以下稱為原處分)否准,原告提起復查且為被告107年7月31日臺黨產調二字第1070002659號復查決定駁回,乃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本件系爭之台貿公司股權,名義上乃為參加人所有,原告與被告間關於得否公開標售該股權之爭執,不問裁判結果有利於何方,均牽涉該股權所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日期:202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