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72號原 告 敏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玲齡(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代 表 人 徐衍璞(司令)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
黃禹任蘇韋守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國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代表人陳寶餘於民國110年7月1日變更為徐衍璞,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255-256頁),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三、本院前因本件有關國防事務事件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而於民國109年3月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372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四、茲上開刑事訴訟事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原告之代表人黃玲齡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4項第1項第3款之採購舞弊罪嫌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於110年11月24日確定,有該等刑事判決(本院卷二第13-99、193-236頁)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二第237頁)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