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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39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 告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嘉男(董事)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訴訟代理人 謝友仁 律師

邱宛琳 律師傅士峰上列當事人間因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08年7月9日下午2時3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坤樵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裁判日期: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