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98號原 告 鑫三能源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嘉男(董事)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訴訟代理人 謝友仁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宛琳 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林柏辰 律師訴訟代理人 傅士峰上列當事人間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民國109年2月27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