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6號原 告 王曉清被 告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 表 人 許立民(局長)被 告 臺北市政府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上列當事人間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5月2日以107年度訴字第3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8日送達由原告之同居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劉穎怡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