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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8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2號原 告 徐世宗 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郵

局第2號信箱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賴清德(院長)上列當事人間建議修訂法令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聲請部分,經本院於107年3月29日以107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未為抗告,於同年4月30日確定。嗣本院審判長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由原告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依本院裁定補繳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劉穎怡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裁判案由:建議修訂法令
裁判日期: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