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4號原 告 郭政賢
李佳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代 表 人 邢泰釗(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劉璟鴻上列當事人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本件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有刑事訴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而於民國108年7月26日以107年度訴字第304號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00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三、茲上開刑事訴訟案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8年9月4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刑事判決附卷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梁 哲 瑋法 官 孫 萍 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