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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2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4號原 告 劉國有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賴清德(院長)訴訟代理人 吳巧梅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 表 人 曾國基(署長)

參 加 人 經濟部水利署代 表 人 賴建信(署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眷舍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濟部水利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告主張其所有門牌為臺北市○○○路○段○○號之建築物,部分基地坐落於臺北市○○區○○段1小段296-2地號。

但前揭土地經濟部水利署自稱係作該署宿舍使用,並經被告93年間核定騰空標售,而該署於98年間移交上開土地予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權責接管。然經原告陳明,系爭296-2地號於102年間經鑑界確認坐落於眷舍圍牆外,而訴請被告將上開土地排除於所核定騰空標售之範圍外,以保權益。本院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系爭土地目前之權責管理機關,而經濟部水利署曾為是否為眷舍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輔助被告釐清爭議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法 官 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裁判案由:有關眷舍事務
裁判日期:201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