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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59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0號原 告 游宗翰

游惠美簡游玉子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代 表 人 江俊霆(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友昭代 表 人 游志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友昭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祭祀公業游友昭、祭祀公業游東明申請合併登記為參加人祭祀公業法人,前於民國105年8月28日由被推派之派下現員游禎山擔任主席,召開派下員大會暨法人成立大會,並討論章程草擬訂定,惟因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嗣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向被告申請合併成立參加人祭祀公業法人。案經被告審查結果,符合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以105年10月3日新北民宗字第1051793867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登記,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原告游宗翰主張其為該2公業派下現員,於106年12月7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具狀「確認祭祀公業游友昭、祭祀公業游東明105年8月28日105年度第2次派下員大會暨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友昭派下員成立大會決議無效」提起民事訴訟為由,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原告簡游玉子、游惠美等2人主張其父游阿派為該2公業之派下現員,並以原告游宗翰提起前開民事訴訟為由,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嗣經新北市政府107年3月19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62600029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係原處分之相對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高愈杰法 官 王俊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裁判日期:2018-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