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0號原 告 游宗翰
游惠美簡游玉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 律師複 代理 人 郭祐舜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代 表 人 柯慶忠(局長)訴訟代理人 賴小萍
潘國強洪偉倫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友昭代 表 人 游志倫(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3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祭祀公業游友昭、祭祀公業游東明申請合併登記為參加人祭祀公業法人,前於民國105年8月28日由被推派之派下現員游禎山擔任主席,召開派下員大會暨法人成立大會,並討論章程草擬訂定(下稱系爭會議),惟因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嗣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向被告申請合併成立參加人祭祀公業法人。案經被告審查結果,符合祭祀公業條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以105年10月3日新北民宗字第1051793867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登記,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原告游宗翰主張其為該2公業派下現員,於106年12月7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具狀「確認祭祀公業游友昭、祭祀公業游東明105年8月28日105年度第2次派下員大會暨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友昭派下員成立大會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提起民事訴訟為由,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原告簡游玉子、游惠美2人主張其父游阿派為該2公業之派下現員,並以原告游宗翰提起前開民事訴訟為由,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嗣經新北市政府107年3月19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62600029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就關於原告游宗翰部分駁回;關於原告簡游玉子、游惠美部分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由上爭訟概要可知,系爭會議之召集程序是否合法、系爭決議是否有效,乃攸關原處分是否適法之認定。而原告游宗翰就上開爭議所提起之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先後經新北地院於108年6月27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本院卷一第506-513頁)、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3月31日以108年度上字第1156號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本院卷二第163-170頁),原告游宗翰仍不服,提起上訴,目前於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03號事件審理中(本院卷三第69頁)。本院認上開民事事件認定之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爰依首揭規定,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陳雪玉法 官 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