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0號原 告 游宗翰
游惠美簡游玉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 律師複 代理 人 郭祐舜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代 表 人 柯慶忠(局長)訴訟代理人 賴小萍
潘國強洪偉倫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友昭代 表 人 游志倫(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因本件祭祀公業事件有民事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而於民國110年1月18日以107年度訴字第590號裁定:「本件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3號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三、茲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10年4月15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0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民事判決附卷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法 官 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