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號原 告 呂鴻毅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律師被 告 銓敘部代 表 人 周弘憲(部長)訴訟代理人 邱德明
張晏榕輔助參加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代 表 人 蔡元戎(分局長)訴訟代理人 鄭美芳
張麗貞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法 官 侯 志 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