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9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代 表 人 林榮德(代理主席)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代 表 人 侯千姬(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黃有文
陳俊丞李俊慶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民國109年3月12日下午二時三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