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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79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2號原 告 柯識賢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訴訟代理人 楊孝瀛

徐立安(兼送達代收人)

參 加 人 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趙興偉 律師(臨時管理人)

參 加 人 戴朝旺

戴嘉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戴朝旺、戴嘉緯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富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富開公司)因前董事兼股東呂雪詩(下稱呂君)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前因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扣押,並經公開拍賣,由拍定人戴朝旺、戴嘉緯(下稱戴君等2人)拍定並繳足價金在案。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6年3月15日以桃院豪威104年度司執字第94216號函(下稱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函)通知被告逕為辦理富開公司相關變更登記。被告爰依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函及債權人戴君等2人申請,以106年11月28日府經登字第10691067780號函(下稱原處分)將富開公司現況登記及公示事項為一部變更(即原登記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有關原股東呂君登記資料刪除,呂君出資額1,800萬元核改註記戴君等2人受讓各半;呂君董事職務隨股東身分喪失而當然解任,呂君董事登記資料予以廢止)。原告為富開公司之股東,不服原處分,遂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如原告之訴有理由,將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為此依上開條文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法 官 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裁判案由:公司法
裁判日期: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