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07號上 訴 人 高銘欽訴訟代理人 黃 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有關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0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