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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4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42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王宏武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金門縣地政局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107年度訴字第842 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的裁判準用之。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的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如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但實際上是對原裁判理由表達不服,或認為理由有缺漏,均與聲請補充裁判的要件不合,其聲請即應以裁定駁回。

二、聲請意旨: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4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沒有就被告民國108年7月16日地籍字第108005382 號函檢附的16筆地號土地登記簿之真偽為判決,為此聲請補充判決。

三、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被告就原告106年12月7日的申請,應作成准予原告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王水吉所有於42年至44年金門縣土地總登記期間,如原證33所示地號土地的土地登記簿、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書的行政處分。」就此,原判決主文諭知「原告(即聲請人)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已就聲請人的本案請求全部予以裁判,並就訴訟費用作成由聲請人負擔的諭知,沒有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脫漏而未裁判的情形。聲請人前述聲請補充判決的事由,無非是對原判決所載理由有所爭執,與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的裁判脫漏與否無關,故本件聲請不符合補充判決的要件,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勳

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申請閱覽卷宗
裁判日期: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