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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6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7號原 告 林瑞香被 告 連江縣地政局代 表 人 曹爾元(局長)訴訟代理人 張舜焜

韋彰武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8年12月17日下午3時2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4星期內,具狀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並逕將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貞附件:

一、原告應具狀說明所主張被繼承人前因占有而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土地範圍,除被告測量之附圖資料外,尚有無其他自然地形、地貌等外觀上足資辨認實際占用範圍為何之特徵,並應檢附實際占用情形等資料為說明。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前曾長期占用之土地範圍乙事,請針對:

1.能否就被繼承人當時較高、較低密度之占用行為加以區別?2.占用行為之具體內容為何?3.能否指出較高密度占用範圍界限等事項,預先查究並攜帶相關資料,以利當庭說明。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