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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86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7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林瑞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連江縣地政局間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107年度訴字第867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應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倘聲請人雖聲請補充判決,惟其實係對原裁判之理由不服,則與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遺漏被繼承人陳哈金本為所有權人,原告乃請求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且經所有繼承人提出協議書,而時效取得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所定土地總登記過後之程序,聲請人為原所有權人,非時效取得地上權人部分沒有判決,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訴之聲明即:「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被告應依原告民國101年8月29日、102年1月21日之申請,就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尚未完成登記土地總登記指界成果圖(收件日期文號:101年19字第062400號、測繪日期103年7月19日)所測繪之連江縣○○鄉○○段6、6-2、228、1086、1259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1249.59、198.06、4714.79、458.82、1051.04平方公尺、位置詳如附圖《指本院卷第353頁所載綠色影線不含左下方1285地號之部分》),准予作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3條第1項第4款、第73條公告之行政處分。」業經本件判決主文諭知「原告(即聲請人,下同)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關於聲請人起訴主張的本案請求事項,均經裁判在案,並就訴訟費用作成由聲請人負擔之諭知,核無就事件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脫漏未裁判之情事。再者,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所執事由,實質上即為本件重要爭點並經本院於判決理由中加以指駁(參見本件判決書第7頁第8至14行,第9至15頁),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無非係不服本件判決所載理由而有所爭執,不符前揭得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自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