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8號抗 告 人 經濟黨即 原 告代 表 人 張采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政黨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7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