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6號原 告 梁花
陳賴美賴水花賴春花賴玟妡賴子晴梁若潔梁麗雲梁國源賴仁生梁金鳳梁寶梁國華梁國隆梁富貴張天生張天賜張亞蘭張淑美梁蕊梁秀琴杜陳樹蘭梁清標陳妍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被 告 行政院代 表 人 賴清德(院長)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黃信閔卓震宇
參 加 人 國防部代 表 人 嚴德發(部長)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代 表 人 侯友宜(市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國防部、新北市政府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前臺北縣○○鎮0000000段○000○號土地)於民國42 年間形成徵收法律關係的存否有爭議,原告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的訴訟,繫屬於本院。因該徵收案年代久遠,被告留存的公文資料有限,且該徵收案係由新北市政府負責執行土地徵收公告、地價補償及補償費異議查處等業務;國防部則為需用土地機關,實際使用管理上開土地,對於已否遵期完成徵收補償費的發放、原告及其被繼承人與需用土地機關間的文書往返等情形較為瞭解,由其等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有助本件訴訟程序的進行,故認有輔助被告的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