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5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0號原 告 洪鴻業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代 表 人 劉瓊蓮(處長)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林業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其所在地係設於臺東縣臺東巿廣東路297 號,依首揭規定,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鍾 啟 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裁判案由:有關林業事務
裁判日期: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