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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9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0號抗 告 人 陳平安

李八妹陳水妹陳鳳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間申租公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90號裁定,提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狀(不服裁定回覆答辯說明)」書函,應視為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案由:申租公有土地
裁判日期:2019-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