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 表 人 馮海東(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陳柏元 律師被 上訴人 唐宗筠上列當事人間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3月2日裁處被上訴人新臺幣3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被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7年度簡字第10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經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應發回原判決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參見上述本院判決理由四㈢)。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誤繕為「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梁 哲 瑋法 官 侯 志 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