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08年度簡抗再字第24號聲 請 人 周大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108年度簡抗再字第24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所載裁定日期「180年12月5日」,應更正為「108年12月5日」。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復依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