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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簡抗字第 1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16號抗 告 人 唐承璽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3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旨,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72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之抗告程序亦準用之。

二、原裁定以:本件訴願決定書係於民國107年8月29日因未獲會晤本人,故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雇人而合法送達,並蓋有收件戳章,有送達證書附於財政部訴願卷可稽。是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7年8月30日起算,至107年10月29日(抗告人住所位於桃園市○○區,故不另加計在途期間)屆滿。抗告人遲至107年10月30日始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有其起訴狀上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等語,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三、抗告意旨略以:(一)行政程序法第49條對送達採有利人民規定,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由當日之郵戳為準。抗告人於107年10月29日已將訴訟狀以掛號寄予原審法院,有桃園成功郵局掛號回條可憑。(二)抗告人因虛擬寶物交易罰鍰案,迄今謹遵相對人要求具結不得使用交易帳號,不得為一切營業行為致無工作,為謀生找工作,訴訟期間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大都在大陸地區昆山市尋找工作,在臺則與妻小住於新北市○○區○○○路○段OOO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居住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三)訴願決定係於107年8月29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雇人簽收,受雇人於簽收後再另填通知單轉通知抗告人,抗告人實際領取日則為107年8月30日等語,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

四、本院查:

(一)按「(第1項)訴願文書之送達,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第3項)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2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1條至第83條之規定。」訴願法第4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第1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第2項)前條所定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前項之同居人或受雇人。」復為行政訴訟法第7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是以,訴願文書送達於訴願人住所地,而不獲會晤訴願人時,得視其住所所在地大樓管理中心之接收郵件人員為其受雇人,由該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訴願文書,而生送達之效力。查本件訴願決定書已於107年8月29日送達抗告人訴願書所載住所即桃園市○○區○○路○○巷○○號9樓之2,由受雇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訴願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第106條第1項前段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除行政訴訟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另按「(第1項)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復為同法第89條所明定。是以,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之人,提起撤銷訴訟之法定期間,應為收受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如未於上開期間內將起訴狀提出於行政法院,起訴即逾越法定期限,而非合法。查抗告人住所位於桃園市○○區,其向原審法院起訴,無須扣除在途期間,是其提起訴訟之2個月不變期間,係自107年8月30日起算,至同年10月29日(星期一)即已屆滿。

抗告人遲至107年10月30日始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見原審卷第4頁),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起訴自不合法。原裁定認抗告人起訴逾期而駁回其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徒執前詞,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72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法 官 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