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抗字第12號抗 告 人 張俞雪娥
張湘揚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 律師相 對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 表 人 蘇鈞堅(處長)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誤載之錯誤,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代表人「蘇均堅」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鈞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第239條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並為行政訴訟所準用。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法 官 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