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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他字第 1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他字第19號原 告 劉育華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四、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2元。B4、A3規格紙張每頁徵收新臺幣3元。……」「(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3項)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03條、第98-6條第1項、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5條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經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僅得暫免預付訴訟費用,第一審受訴法院應於該訴訟救助之本案訴訟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二、查本件係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本院受理案號為民國106年度訴字第812號,該卷宗下稱本院卷),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6月20日106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同法第103條規定,原告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原告並於106年8月10日、同年11月14日、同年11月29日、107年1月22日、107年3月31日聲請付與卷內文件資料(見本院卷第76、12

2、165-166、170、222-223頁、最高行政法院第108年度判字第349號卷,下稱最高行卷第34頁),分別經本院以106年8月17日院鴻孝股106訴00812字第1060007923號、106年11月27日院鴻孝股106訴00812字第1060011568號、106年12月8日院鴻孝股106訴00812字第1060012068號、107年2月1日院鴻孝股107聲00017字第1070001188號、107年4月11日院鴻孝股106訴00812字第1070003431號函附A4規格紙張80頁(見本院卷第79、132、181、224頁、最高行卷第32頁)。原告復於106年12月1日、107年1月22日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7號、107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准許,並以106年12月13日院鴻孝股106聲00157字第1060012221號、107年2月1日院鴻孝股107聲00017字第1070001188號函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共2張(見該聲請卷)。嗣上開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07年2月6日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否准提供原告後開第2項資訊部分均撤銷。被告就原告民國105年9月26日之申請案,應作成准予(複製)提供原告如附表所示資訊之行政處分。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原告提起上訴,復於107年3月29日撤回上訴(見本院卷第274-276頁),並經被告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108年7月17日以108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原判決關於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否准提供原判決附表所示資訊,並命上訴人作成准予(複製)提供被上訴人前開資訊之行政處分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廢棄部分第一審及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業經調卷查明屬實。依前揭規定,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起訴時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計4,260元(裁判費4,000元+A4規格列印費共160元<詳附表> +光碟費用共100元=4,260元)。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法 官 羅 月 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附表┌─┬───────┬────┐│ │收費項目 │費用 │├─┼───────┼────┤│1 │本院106年8月10│影印費8 ││ │日準備程序筆錄│元(4頁 ││ │ │) │├─┼───────┼────┤│2 │原告106年11月 │影印費 ││ │14日具狀聲請 │60元( ││ │影印資料 │30頁) │├─┼───────┼────┤│3 │本院106年11月 │影印費 ││ │29日準備程序筆│12元(6 ││ │錄 │頁) │├─┼───────┼────┤│4 │原告107年1月22│影印費52││ │日具狀聲請影印│元(26頁││ │資料 │) │├─┼───────┼────┤│5 │原告107年3月31│影印費28││ │日具狀聲請影印│元(14頁││ │資料 │) │└─┴───────┴────┘

裁判日期: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