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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原訴字第 1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4號原 告 黃文榮

黃忠和邱金花舒曼.鄔瑪陳進仁陳進誠陳誠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訴訟代理人 鄭景安

參 加 人 黃金來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輔 助

參 加 人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桃園市政府應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所有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前經桃園市政府民國107年5月2日府工養行字第1070092123號函認定部分範圍屬具公用地役關係的既成道路(下稱原處分)。參加人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後,被告以107年9月25日台內訴字第1070061308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桃園市政府為作成原處分的機關,對於系爭土地部分範圍屬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的認定與瞭解,有助於本件訴訟程序的進行,認有輔助原告的必要,故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法 官 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裁判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