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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停字第 7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79號聲 請 人 黃良政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停字第79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暨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103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第106條第2項規定:「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上開規定為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規定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停字第79號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裁定,並於同年9月2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陳報之住所地,聲請人於抗告期間內業已提出抗告,有109年10月22日(本院收文日期)之抗告狀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之裁定尚未確定,依前揭說明,聲請人於109年10月22日具狀聲請閱覽本案駁回其聲請停止執行裁定之評議意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並不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之事件,此聲請既無繳納裁判費之問題,是其一併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併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