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70號聲 請 人 胡清誥上列聲請人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故行政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又停止執行之目的在於藉由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以避免因其執行對受處分人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準此,對行政機關之非行政處分行為,即無從依上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次按「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住宅登記為胡銘傑(聲請人之○)所有,供聲請人居住使用。聲請人將客廳開放供老弱殘障60歲以上老朋友免費歡唱,供食品、花生、瓜子、餅乾、沙其馬、苦瓜排骨全免費,被政治人物說視聽酒店加重開罰,一年約新臺幣(下同)400萬。住宅區以商業法開罰合理嗎?該住宅內部禁止吸菸、喝酒,是酒店嗎?隨意樂捐100元有營業嗎?一案一罰,對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法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37號案)聲請人全勝,也罰了1,080元,應該也結案了,沒完沒了,車輪戰聲請人一人。民國107年1月15日娛樂稅訴訟(應係指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92號娛樂稅事件),(107年4月20日)公佈,LKK(指設於前址之LKK聯誼會)聲請人無營業,新北市政府通知政治人物,來電聲請人,接「我才看你沒營業」,4月12日判決,無營業變成駁回,可見以政治介入司法。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要強制執行,有寄2份判決書,1份給聲請人,1份行政執行署聲請人9萬元全家伙食費、胡銘傑24萬、30萬元工務局拿走,城鄉局拿走12萬元,前上所述全事實,罪有那麼重嗎?現在建築法(案件)又假扣押13萬,是要把小老百姓逼死嗎?高院通知全撤銷,又來假扣押,合法嗎?請法官裁決停止執行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因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6年5月22日,以新北工使字第1060920590號函對聲請人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裁處30萬元罰鍰確定後,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以下簡稱為新北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該署於108年5月8日向聲請人開設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核發(新北執和106罰專00000000字第0000000000A號)執行命令,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然前開執行命令乃禁止聲請人在執行債務(132萬6,793元)範圍內收取金融機構帳戶存款債權之扣押命令,則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核係對於執行機關即新北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之命令不服,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僅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或向執行機關聲請停止執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坤樵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