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興松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法 官 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